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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管理办法
日期:2022-02-24 12:37:05 

第一章   

第一条 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行政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目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设备效益。要在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赔偿等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和提高使用效率,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以及更好地开展技术服务的目的。

第三条 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信息中心应选派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的管理工作。组织上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使他们安心并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的保管

第五条 多媒体设备和音像资料是国家的财产,保管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保管工作。

第六条 保管人员对各种多媒体设备和音像资料要做好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条 各种物品要分门别类摆放,妥善保管。对贵重的、精密的设备要特殊保管。

第八条 编辑室、资料室要干净整洁,无灰尘,禁止存放无关杂物,定期通风,温度适宜,电器设备要定期通电,以防止物品损坏、发霉、变质。

第九条 要严格履行设备使用程序和资料使用规定,设备使用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音像资料为易损物品,禁止借阅,根据需要可以复制。设备使用和资料复制要及时登记。

第十条 机房、资料室重地,非使用和保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不准将设备和资料带出机房和资料室。

 

第三章 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多媒体器材必须用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移作他用,更不得移作私用。如有外联活动,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多媒体设备。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电教器材须提前1天向信息中心主管领导申请,经专管教师登记,使用单位签名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摄像机、编辑机、音响设备、电脑由专人使用及保养,除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外,不得动用。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系统由信息中心指派政治思想觉悟较高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负责电视信号的接收和发送,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机房。

第十五条 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由指定的维修人员和教室管理员共同负责,做好保管、使用、清洁和登记工作,使用期班配有专人协助管理员做好多媒体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工作。每年的署假对教室多媒体设备进行一次检修和静电除尘保养。

第十六条 空白录像带、光盘等耗材由中心指派的专管教师统一保管、调度,耗材一律不借用。

第十七条 多媒体设备在使用中不慎损坏,使用人应及时报中心领导进行登记维修。

 

第四章 多媒体设备的维修

第十八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要立即关机,停止作用,并报请中心领导,送交技术人员或维修部门检查修理,切不可继续工作,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十九条 贵重设备损坏后,要由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检修,切不可私自拆卸。

第二十条 检修时要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检修记录要载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一条 送交专业维修部门修理的设备,要由管理人员负责送修和取回。

第二十二条 维修好的设备取回后,要由专职人员验收,并立即交付保管人员登记,不得积压堆放,影响使用。

 

第五章 多媒体设备与音像资料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所使用的设备,使用人未加妥善保管,如随便放置,不按操作规程使用造成遗失或损坏的,中心将报国有资产处,按仪器原价值折旧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时有意损坏多媒体设备,应全数赔偿;如果在使用中不慎损坏或正常性损坏,不作赔偿,但应及时向设备中心领导做出报损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在教室中,学生不服从安排,非管理人员操作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或有意损坏教学设备、软件,为破坏行为,视情况而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处罚,同时追究班主任和班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赔偿,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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